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教务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菜网所有网站大全(以下简称学院)正规化建设,提高学员培养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以及《白菜网所有网站大全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和应急管理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层次学员。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认真落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四句话方针,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消防救援专业人才。

第四条  学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学员应按规定期限,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到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一般不得超过7天。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学员报到后,学院在一个月之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政治复核、体格复检,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七条  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政治复核、体格复检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三)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新学员取消入学资格,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应急管理部政治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取得学籍后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手续。入职时间自入学当年91日起算。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员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条  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一条  学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学习、训练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到课,必须请假。学员请假必须填写事(病)假登记表,由教务部门和负责学员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办理。考核通常不得请假。

第十二条  学员缺课、缺考,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报教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缺课、缺考的,记为旷课、旷考,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员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核成绩按下列要求记载:

(一)考试成绩的评定,应当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二)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合格不合格分别与五级制的及格以上、不及格相对应。

第十五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但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每个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单独设课并考核的,按1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才能缓考。缓考课程可参加一次重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经重考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学员应当补考。

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前或者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均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补考不得缓考。

第十八条  旷考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记旷考或者作弊。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  学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或拖延;对抄袭和拖延者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资格或者根据相关规定降低其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应当实行教考分离,严格命题、阅卷及考场纪律,确保真实、客观和公正。

 

第五章  选修、自修、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有计划地开设选修课程和自修课程,拓展学员的知识面,提高学员自主学习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门应当公布各专业的选修课程、自修课程目录,由所在单位组织学员在本专业课程内选课,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安排计划;学员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前提下,由本人申请,教务部门批准,可以选修、自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合格以上,或者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经本人申请,教务部门核实批准,准予免修。原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学员可以申请重修:

(一)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尚未达到留级、降级或者退学条件的,对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

(二)旷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重修。

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部门审批后,予以重修。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六章  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员,予以留级、降级:

(一)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考试课程有2门仍不及格的;

(二)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必修课程考核有3门仍不及格(不合格)的;

(三)经补考,历年累计考试课程有3门仍不及格的;

(四)经补考,历年累计必修课程考核有4门仍不及格(不合格)的;

(五)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且未能参加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年上学期结束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学员,作降级处理,但一年级学员除外;对学年下学期结束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学员,作留级处理。最后一学期的学员不实行留级。

学员留级、降级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教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员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员转专业、转学应当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  学员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本专业学习,但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条件的,可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员转专业办理流程:

(一)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教务部门会同所在专业系和拟转入专业系共同审核,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应急管理部政治部备案;

(二)获准转专业学员当学期仍需参加原专业课程学习及考核,如成绩不及格仍需参加重修或补考;

(三)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考核课程应当自学完成并参加考核,如成绩不及格仍需参加重修或补考;

(四)转专业只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于新学年开学后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

第三十一条  学员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合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院原则上不接收外校学生转入。

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自取得学籍计起,学员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三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工伤、工作原因中断学习超过半年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教务部门审核,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手续,并通报后勤部门。学员因病休学,须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供给关系不变;

(二)因病休学的学员须回家疗养并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一年以内享受在校学员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三)学员因病休学期间,伙食费、津贴(工资)正常保障;

(四)非因病休学,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员和因病休学学员的待遇;

(五)学员休学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六条  学员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员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还应持指定医院的身体复检结论)到所在单位申请复学,由教务部门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通报后勤部门;

(二)学员复学后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本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的,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学员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提前复学。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有4门考试课程或者5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合格)的;

(二)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考试课程有3门以上或者必修课程考核有4门以上不及格(不合格)的;

(三)经补考,历年累计考试课程有4门以上或者必修课程考核有5门以上不及格(不合格)的;

(四)再次达到留级、降级条件的;

(五)符合留级、降级条件,且该专业未连续招生,不宜调整专业的;

(六)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的;患有严重传染病、慢性疾病,三个月内不能痊愈或痊愈后不能坚持正常训练和学习的;伤残或者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无法完成学业的;有严重心理障碍,不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培养要求的;

(七)一学年内因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八)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者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者旷考两次以上的;

(九)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十)本人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的;

(十一)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被退学的,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津贴(工资)和学院按标准计领的公用费用。

核算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员退学,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教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注销学籍,并报应急管理部政治部备案;由负责学员事务管理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员,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奖励和处分办法根据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学习成绩优异和表现优秀的学员,还应当实施优等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员等奖励。

具体评定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纪律要求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消防救援人员职业道德的;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学员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的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学员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员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给予学员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员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五条  在对学员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要告知学员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员的陈述和申辩。学员申诉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员本人,学员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给予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教务部门会同负责学员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教务部门注销其学籍,并报应急管理部政治部备案;负责学员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员,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学员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员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院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五十条  学员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员毕业时间,统一按毕业当年630日计。

第五十二条  学员毕业时,由学院进行全面鉴定,按规定参加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组织的统一考试,通过后分配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毕业学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

第五十三条  学员学习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补考或重修,仍有课程不及格(不合格)的;

(二)最后一学期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不合格)的。

第五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三)项结业的学员,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考申请,经学院批准,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计。

第五十五条  批准退学的学员,在学院学习满一年以上,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对毕业学员的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并报北京市教委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学员毕业后,经查实确有利用不正当手段入学并取得毕(结)业资格者,学院应当依法撤销已出具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委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学员,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津贴(工资)和学院按标准计领的公用费用,并根据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应急管理部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