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学院办公室 更新日期:2021-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教职员工、学员其他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教职员工、学员其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长领导学信息公开工作,是学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指导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与学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处室单位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处室(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责处室(单位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教职员工、学员公开和向其他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处室(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教职员工、学员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教职员工、学员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所列事项;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院教职员工、学员其他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第八条和第十条之外的其他学工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第十二条  印发的公文应当标注公开属性,根据公文的内容、性质等情况,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涉密公文应当按规定标注密级。标注主动公开的公文,按规定属于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保密委员会应当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官网、内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及相关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媒体

(二)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三)学院年鉴、大事记、会议纪要等

(四)校园广播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便于教职员工、学员和其他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填写《信息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公开建议,报学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二)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审核公开。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信息拥有处室(单位要整理归档,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学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学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学员,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学院教职员工、学员其他社会公众向学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由学公开的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信息拥有者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处室(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学办公室同意,由学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的信息,各处室(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四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取的费用纳入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处室(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处室(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每年10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处室(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处室(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和纪检审计处组织由教职员工、学员代表组成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各处室(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处室(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教职员工、学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办公室、纪检审计处等有关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